【以案释法】别把法律当儿戏!证人出庭作假证被惩罚
法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开庭时被告胡某某申请媒人张某某出庭作证,法庭向证人张某某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与义务,但张某某作证时称“我记不住有没有相家礼”,对其是否经手彩礼款及事后如何调解的过程等陈述作记不清等含糊混淆陈述。但在媒人张某某认可的与原告唐某某的姑父杨某某的通话录音中,媒人张某某陈述:“反正经我的手不就是10100元、8800元,满共是19000,是18900元,对吧”。在法庭已告知其要保证如实陈述以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的情形下,张某某仍作出与其自认录音中的陈述内容互相矛盾的陈述,存在故意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张某某故意作伪证的违法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应予制裁。2024年7月5日,张某某前往新蔡县人民法院对其出庭作证但未如实陈述的行为承认错误,当场,法官对张某某进行了训诫谈话,鉴于其认错悔过态度良好,法官决定对其酌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罚款500元。张某某表示接受法院对其作出的司法惩罚结果,当即缴纳了罚款。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如实陈述,证人作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会严重损害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诉讼程序的推进,应纳入司法惩罚的范畴,予以严肃处理。